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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通报近期四起较大煤矿事故

发布时间:2019-08-07编辑:管理员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近期,四川、贵州、河北等地接连发生4起较大煤矿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影响恶劣、教训深刻,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四起较大事故基本情况

(一)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7•28”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9年7月28日,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厚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该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主要通风系统因巷道垮塌通风不畅,巷道式采煤工作面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无风微风作业导致瓦斯积聚,作业人员违章使用裸露爆破方式处理大块煤矸,爆破火花引爆2#立眼上部积聚瓦斯。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该矿6月12日因存在工作面上安全出口垮塌、回风大巷多处失修等隐患,被四川煤矿安监局川北监察分局责令停产、相关证照被暂扣,但该矿以维修整改工作面为名违法生产。二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通风管理混乱,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3个立眼供风。三是事故工作面未安装安全监控设施,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是瓦斯检查和爆破管理混乱,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放炮时人员未撤至安全地点,放炮人员无证作业。五是该矿涉嫌瞒报、迟报事故,盲目组织施救。

(二)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9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六广镇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窝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核实。该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处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低瓦斯矿井,并经鉴定在+977.3米标高以上区域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初步分析,该矿在突出危险性鉴定范围外违规布置东下山采煤工作面组织生产,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采煤机割煤诱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规布置采煤工作面,且涉嫌超深越界开采。采取隐蔽区域不上图、施工临时密闭、出入井检身记录两本帐及隐蔽区域作业人员不携带人员位置检测标识卡等方式违规组织生产。二是未按要求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在突出危险性鉴定范围外布置采煤工作面,未测定瓦斯参数,也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三是事故工作面未编制作业规程,未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无压风自救设施。四是通风管理混乱,通风设施不合格,东下山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五是蓄意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转移尸体;在政府有关部门接群众举报到矿核查时,谎报事故现场并密闭事故区域、组织相关人员串供。

(三)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树煤矿“7•3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9年7月31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该矿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015年取得45万吨/年兼并重组批复。

初步分析,该矿17301采煤工作面因运输巷涌水被淹,工作面全负压通风系统被阻断,作业人员使用局部通风机向回风巷供风,并在回风巷内施工上山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瓦斯积聚,遇火源引起瓦斯爆炸。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违法作业,连续强降雨导致该矿17301采煤工作面运输巷涌水量增大,该矿未及时采取水害防治措施,造成工作面及部分系统巷道被淹,且未全力组织排水,而使用局部通风机向回风巷供风,并在回风巷内施工上山掘进工作面,违法开采煤炭。二是通风瓦斯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未运行,作业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未检查瓦斯的情况下冒险作业。三是盲目施救,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长、总工程师自行组织施救,险些造成次生事故。四是矿井自2015年取得45万吨/年兼并重组批复后,一直以15万吨/年生产矿井名义组织生产,未实质开展兼并重组相关工作。五是煤矿上级公司为挂靠型空壳公司,未对所属煤矿实际控股,且未对煤矿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四)河北省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公司“8•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2019年8月2日,河北省开滦集团唐山矿业公司发生冲击地压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420万吨/年,属高瓦斯、冲击地压矿井。

初步分析,该矿风井煤柱区F5010联络巷(采深近800米)发生冲击地压,造成该巷道及周边两条巷道顶板冒落,巷道底鼓、帮鼓严重,致使人员死亡。事故的详细原因待进一步调查。

上述4起事故再次反映出一些地区和企业不能坚守红线意识,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企业负责人冒险组织违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也反映出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依然是煤矿安全的重大风险。

二、有关要求

(一)坚守红线意识。各产煤地区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要本着对矿工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动力,将“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三个必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必须保持煤矿安全“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小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是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要严厉打击煤矿“五假五超三瞒两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和无风微风作业、违章放炮、使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违规动火作业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关闭的坚决关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强化执法震慑,对“打非治违”不力的地方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三)高度重视冲击地压防治。冲击地压是近年来煤矿安全日益凸现的重大风险之一。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要克服侥幸心理、麻痹心理,严格执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认真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完善防冲工作体系,健全防冲工作队伍,优化采掘部署。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源头治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764号)精神,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且治理到位的冲击地压矿井,要减少单班入井人数,适当调减产能规模;对冲击地压治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停而不整以及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2019年底前要依法淘汰退出。

(四)切实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依然是煤矿安全的重大风险。煤矿企业要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未按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一律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瓦斯等级鉴定造假行为。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和队伍,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对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要一律责令矿井停产整顿,禁止掘进和回采作业。

(五)坚定不移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淘汰退出小煤矿是煤矿安全的治本之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加大煤矿淘汰退出力度。2019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4个地区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15万吨/年以下、其它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盯紧看牢,严防“最后的疯狂”。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发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落实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措施,提高煤矿安全发展水平。煤矿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董事长、矿长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矿井必须做到真整合、真兼并、真控股,严禁任何形式的假整合、违规承包分包、名义挂靠行为和违规使用井下“劳务派遣工”,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迅速开展国家煤矿安监局已部署的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工作,切实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七)扎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汛应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9〕29号)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开展汛期水害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煤矿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制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班值守,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要快速响应、迅速处置。

(八)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请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依法依规组成事故调查组,尽快彻查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厘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涉及到违法违规违纪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处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人员,要坚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违法行为要重点曝光。要严肃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煤矿企业,责成贵州煤矿安监局约谈修文县和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四川煤矿安监局约谈旺苍县人民政府,河北煤矿安监局约谈开滦集团,约谈情况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各煤矿企业和煤矿。

2019年8月5日

国家煤监局 

第12期总第200期
2023年1月2日
ISSN:1671-749X
CN:61-1382/TD